通讯员 祝隽 朱啸驰 扬州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 黄静
别拿疲劳驾驶不当回事。从本月起,疲劳驾驶认定新规正式实施,对疲劳驾驶这一违法行为的查处,警方有了更科学、立体的量化依据。日前,扬州市公安交管部门发布两起疲劳驾驶典型案例。警方提醒,新规实施标志着疲劳驾驶监管进入“精准化、全维度”时代,希望所有驾驶人绷紧安全之弦,严守出行安全底线。
案例一:明明是追尾,却说撞护栏?疲劳驾驶上演现实版“失忆”
“民警同志,不好了,我开车没注意,把高速护栏撞了。”6月的一天凌晨3时6分,扬州市公安局交管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值班室接到报警,在京沪高速上行(上海往北京方向)935公里处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无法移动。
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处置。经询问,报警人称自己前一天晚上12点半左右从苏州出发,因急于赶路,连续驾驶了十几个小时,中途未作休息。“本想坚持到前方约5公里的高邮服务区再休息,结果在上行935公里附近第二车道因疲劳导致注意力下降,撞击了中央护栏。”这名驾驶人告诉民警,事故发生后,自己的车停留在第四车道无法移动,只能报警。
然而,民警在勘查现场时发现,中央护栏并无被撞击的痕迹,这与报警人描述的情况不符,这是怎么回事?就在民警百思不得其解时,大队值班室又接到另一起报警。报警人称,自己驾驶轿车行至距离高邮服务区还有几公里处,突然感到车辆剧烈震动,原以为是爆胎,驶入服务区后检查发现,车子竟被追尾。
值班室迅速将情况告知现场民警,民警意识到两起事故显然有着某种联系。后经调取监控核实,两起报警实为同一事故:原以为是自撞护栏的单方事故,实则是一起两车追尾事故。由于后车驾驶人过度疲劳,误以为自己撞到了中央护栏,才造成此次“乌龙”事件。
交通事故发生后,民警对机动车驾驶人询问结果证实,其处于精神难以集中或精神恍惚、困倦等状态仍驾驶车辆。查明真相后,依据新规,民警对后车驾驶人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并告知了驾驶人疲劳驾驶的危害后果,驾驶人也表示将吸取教训,不会再犯。
案例二:凌晨驾车犯困失控撞树,别让疲劳驾驶毁了出行平安
5月16日清晨5时35分,扬州市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扬子江中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有人员被困。几分钟后,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现场,经勘查发现,一货车不知何故冲破道路中间横栏,横穿车道后撞上非机动车道旁的树木。因猛烈撞击,货车车头严重变形,驾驶员被困于驾驶室内,胸口被方向盘及中控台顶住,无法自主脱困。现场情况紧急,救援人员立即设置警戒区域,同时评估现场环境,制定破拆救援方案。约三十分钟后,被困驾驶员被成功救出。
“早上起太早,实在太困了,我本来想坚持一下的,谁知道出了这个事……”成功脱困后,货车司机连声道谢,同时也有些懊恼。
经了解,事故原因为驾驶员凌晨早起拉运蔬菜,长时间行车后出现疲劳犯困、注意力不集中的情况,导致车辆失控撞树。考虑到车上装载的蔬菜水果仍需转运,现场的消防救援人员主动协助司机将车上的蔬菜水果搬运至安全区域,减少事故损失。
解读新规:疲劳驾驶认定规则升级,这些情形一律从严认定
扬州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有关负责人介绍,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认定规则》(GA/T2372-2026),自2026年6月1日起,疲劳驾驶的认定标准如下:
(1)驾驶行为维度
普通机动车: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客运机动车:夜间22:00至次日6:00连续驾驶超过2小时未休息,或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小时。
(2)生理状态维度
交通事故发生前10分钟内,驾驶员双眼完全闭合≥2秒。疲劳程度脑电波特征判断数值小于30(对应过度疲劳状态)。事故后询问/讯问中,驾驶员承认处于精神难以集中、困倦等状态仍驾驶车辆。
(3)生活轨迹维度
交警调查驾驶前24小时(必要时48小时)的生活状态,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睡眠不足(如前一晚休息少于7小时);从事重体力或高强度脑力工作;驾驶前2小时内饮食导致困倦;服用易致困药物;剧烈运动或体力消耗后直接驾驶。
新规打破“只看驾驶时长”的局限性,以“驾驶行为+生理状态+生活轨迹”三维立体判定驾驶员是否为疲劳驾驶;只要满足任一条件,就算疲劳驾驶。
数据显示,我国每年疲劳驾驶引发交通事故占事故总量21%,事故致死率高达83%,是道路交通安全头号隐形杀手。扬州市公安交管部门结合新规发布出行安全提醒:一是长途出行恪守休息底线,遵循“逢三进一”原则,途经高速服务区主动停车休整,有效休息需离开驾驶位活动,车内静坐等待不属于合规休息;二是避开凌晨、午后两大犯困高峰时段出行,出车前保证7小时以上充足睡眠,切勿熬夜后强行驾车;三是行车途中一旦出现眼皮沉重、走神发呆、分辨路况迟缓等信号,立即就近驶入服务区、停车场等区域休整,切勿硬撑赶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