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发布4起违法典型案例,涉及食品安全、产品质量、价格欺诈等


扬州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  赵磊  


为进一步规范民生领域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力震慑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3月20日,仪征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了2025年民生领域典型案件,以此警示经营者、规范市场行为。案例涉及食品安全、产品质量、价格欺诈、商标侵权等多个领域,对消费者具有重要的提醒和引导意义。

某超市销售兽药残留超标鲫鱼案

案情简介:2025年4月,仪征市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某超市销售的鲫鱼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鲫鱼恩诺沙星实测值为240μg/kg,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规定的≤100μg/kg标准,检验判定为不合格。检查还发现,当事人进货时未向供货商索要该批次鲫鱼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其他质量合格凭证及进货单据等查验资料。

查办结果: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鲫鱼,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等规定。仪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某公司生产假冒伪劣电动车充电器案

案情简介:2024年3月21日,仪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仪征市大仪镇某公司生产场所及成品库开展监督检查,现场查获6种型号、标称西普尔实业科技有限公司制造的蓄电池充电器共计3398只,以及废旧充电器电路板10263块、充电器电源线14212条。经检测,涉案充电器分别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GB42296《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及明示的团体标准T/CDQ 001—2023《蓄电池充电器》要求。经专家鉴定,所有产品均为使用废旧电路板生产,部分产品存在伪造、冒用厂名厂址的行为。该公司自2024年3月初开始生产涉案充电器,现场查获的成品总货值为63056元。

查办结果:该公司生产以次充好、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要求的工业产品,伪造厂名厂址、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六十条,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没收涉案电动车充电器、废旧充电器电路板、充电器电源线,并处以罚款。

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实施价格欺诈案

案情简介: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抖音平台账号发布的团购链接中,标注景区门票划线价格为110元,团购优惠价为29.9元。其标称的110元由“百亩粉黛花海”项目30元及其他8个项目各10元构成。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景区购票处、检票口及入场券均标明门票为30元/人,且收费项目仅为“百亩粉黛花海”,其余8个项目不单独收费。截至调查时,该团购链接上架期间成交券数28952张,实际核销6975张,远超线下购票人数(约3400人),划线价格标注起到了明显的引流作用。

查办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相关规定,构成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新型价格欺诈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某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案情简介:2025年10月14日,仪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商行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正在销售国缘系列白酒19瓶、洋河系列白酒12瓶。经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分别鉴定,上述白酒均为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违法经营额共计15488元。

查办结果: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5年11月20日,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产品,并处以罚款。



作者: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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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