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通勤方式多样化,
越来越多职工关注一个问题:
上下班途中受伤,
到底算不算工伤?
今天,我们就结合
《工伤保险条例》和权威案例
为大家厘清
上下班途中受伤,
必须闯过“三关”才能认定为工伤!
很多职工以为,只要是上班或下班路上出事,就能算工伤。其实,“上下班途中”是有明确法律标准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人社部发〔2025〕62号)“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因此,“上下班途中”要符合:
不是所有“上下班途中”的意外,都能认定为工伤。
《条例》明确规定:必须是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才能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在上下班途中自己摔倒、突发疾病、被人故意伤害等情况,不属于法定事故类型,即使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这是工伤认定的核心关键要件!
简单说,职工在事故中承担无责、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的,符合认定条件;若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法定机构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法律文书认定,职工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
来看几则相关的具体案例吧~
案例一
仲先生是某公司员工。周三22:00,仲先生下夜班,于22:08打卡离开单位后,与同事在单位附近餐馆用餐。
用餐结束后已过凌晨,仲先生骑电动车回家。次日凌晨1点左右,仲先生在返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当地公安交管部门认定,仲先生无事故责任。
01
结论
人社部门核实了单位证明、职工证言、职工工作地址、住所地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材料、职工医疗材料和劳动合同等材料,认定仲先生死亡不属于工伤。仲先生的家属不服,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复议机关及人民法院均驳回其诉讼请求。
02
解析
仲先生下班后和同事用餐后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此时距离其从公司下班打卡已间隔约3个小时,其发生事故时已明显超出了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且与同事用餐既不是工作原因,也不属于日常生活所需要的必要活动,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案例二
周五下班后,王女士骑电动车从公司回家。因下雨路滑,途中王女士不慎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确认王女士腿部骨折。
01
结论
人社部门核实了单位证明、职工证言、职工工作地址、住所地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材料、职工医疗材料和劳动合同等材料,认定王女士不属于工伤。
02
解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职工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王女士因雨天路滑摔倒受伤,虽然是在上下班途中,但经交警部门确认,并非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因此,王女士不能认定工伤。
案例三
某日,李先生骑电动车从某单位下班回住所途中,与过往车辆发生碰撞,导致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此后,李先生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01
结论
人社部门核实了单位证明、职工证言、职工工作地址、住所地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材料、职工医疗材料和劳动合同等材料,认定李先生属于工伤。法院支持该决定。
02
解析
本案中,交警部门已经认定李先生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所以李先生的情况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故李先生本次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
通勤路上,
安全第一!
若发生意外,
请务必留存好关键材料,
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丨扬州人社
编辑丨朱阳
责编丨郭馨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