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了!上下班途中满足这3个条件才能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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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通勤方式多样化,

越来越多职工关注一个问题:

上下班途中受伤,

到底算不算工伤?



今天,我们就结合

《工伤保险条例》和权威案例

为大家厘清

上下班途中受伤,

必须闯过“三关”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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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职工以为,只要是上班或下班路上出事,就能算工伤。其实,“上下班途中”是有明确法律标准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人社部发〔2025〕62号)“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因此,“上下班途中”要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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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心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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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下班为主要意图(如正常通勤往返工作地与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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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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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理时段内往返(不早于上班前必要准备时间,不晚于下班后合理返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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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理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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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理时间往返于“工作地↔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或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比如上班途中去买早餐、顺路接送子女、采购生活物资等符合日常需求的行程,只要路线合理均纳入认定范围)。

注意!

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确定应结合日常上下班的周期性、相对固定性等统筹考量,但不包括休假等属于开展个人活动或处理私事的往返时间和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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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上下班途中”的意外,都能认定为工伤。

《条例》明确规定:必须是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才能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在上下班途中自己摔倒、突发疾病、被人故意伤害等情况,不属于法定事故类型,即使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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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工伤认定的核心关键要件!

简单说,职工在事故中承担无责、次要责任同等责任的,符合认定条件;若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法定机构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法律文书认定,职工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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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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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需以法定机构出具的书面责任认定文书为依据,口头陈述不具备认定效力。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

来看几则相关的具体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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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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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先生是某公司员工。周三22:00,仲先生下夜班,于22:08打卡离开单位后,与同事在单位附近餐馆用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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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餐结束后已过凌晨,仲先生骑电动车回家。次日凌晨1点左右,仲先生在返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当地公安交管部门认定,仲先生无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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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人社部门核实了单位证明、职工证言、职工工作地址、住所地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材料、职工医疗材料和劳动合同等材料,认定仲先生死亡不属于工伤。仲先生的家属不服,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复议机关及人民法院均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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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仲先生下班后和同事用餐后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此时距离其从公司下班打卡已间隔约3个小时,其发生事故时已明显超出了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且与同事用餐既不是工作原因,也不属于日常生活所需要的必要活动,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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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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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五下班后,王女士骑电动车从公司回家。因下雨路滑,途中王女士不慎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确认王女士腿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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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人社部门核实了单位证明、职工证言、职工工作地址、住所地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材料、职工医疗材料和劳动合同等材料,定王女士不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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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职工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王女士因雨天路滑摔倒受伤,虽然是在上下班途中,但经交警部门确认,并非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因此,王女士不能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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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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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李先生骑电动车从某单位下班回住所途中,与过往车辆发生碰撞,导致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此后,李先生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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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人社部门核实了单位证明、职工证言、职工工作地址、住所地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材料、职工医疗材料和劳动合同等材料,认定李先生属于工伤。法院支持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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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本案中,交警部门已经认定李先生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所以李先生的情况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故李先生本次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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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勤路上,

安全第一!

若发生意外,

请务必留存好关键材料,

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丨扬州人社

编辑丨朱阳

责编丨郭馨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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