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法院2025十大案例:侮辱他人致其企图轻生、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通讯员 扬法轩 扬州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 黄静 葛学涛

 

1月28日,扬州法院2025年十大典型案例出炉。这案例既涵盖生态保护、食品安全、权益保障等传统民生领域,也触及网络暴力、AI著作权、跨境电商、数字信息安全等新兴社会热点,更聚焦民营经济发展、破解执行难、行政监管协同等公众关注重点,一起来看!

 

案例一

何某某盗伐林木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至2023年9月,被告人何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在扬州市广陵区某林地以及沪陕高速南侧某林地内,使用油锯、斧头等工具盗伐杨树立木蓄积合计30余立方米,非法获利人民币10万余元。经鉴定,上述两块林地森林类别分别为省级公益林、市县级公益林。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何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盗伐林木,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损害了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法院遂判决被告人何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令被告何某某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9万余元及专家评估费2400元,并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扬州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法院从严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典型案例。森林资源是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发挥着巨大的吸碳和储碳的碳汇功能,受法律严格保护。法院在该案中通过“刑事打击+公益赔偿+生态修复”的全链条追责,对盗伐林木行为进行刑事追责,彰显了从严保护生态环境的坚定立场。通过支持公益诉讼赔偿生态损害费,修复受损林木生态环境,体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同时法院还要求被告在媒体就破坏林木行为公开道歉,引导社会公众形成爱护森林资源的良好风尚。

 

案例二

庄某某等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月至2024年3月间,被告人庄某某等人明知销售的某咖啡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从泰国进货至国内,通过网络向仪征市、浙江省杭州市等地销售。经鉴定,被告人庄某某等销售的某咖啡中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分。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庄某某等人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庄某某等人分别判处刑罚,同时禁止庄某某等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令庄某某支付赔偿金人民币30.3万元,另一被告人在赔偿金人民币20.4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判令庄某某等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法院依法规制借“海淘代购”噱头非法销售含违禁成分有毒有害食品、守护公众健康的典型案例。案涉咖啡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分,不当使用可能引发心肌缺血、晕厥、休克等症状,特别是对敏感人群具有更为严重的健康风险,已被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使用。本案针对跨境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新型犯罪,明确了“打击来源+下游追责+从业禁止+惩罚性赔偿”的全链条治理模式,既警示不法经营者不得利用“海淘”噱头规避监管,也为市场监管部门强化跨境食品抽检提供了司法协同支撑。

 

案例三

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其对生效判决负有执行义务的情况下,仍通过银行卡取现、抖音充值消费、优先偿还普通债务等手段转移资金共计人民币96.9万余元,有偿付能力却拒不履行,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释法明理,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近亲属除在诉前已支付的174万元债务外,再次支付175万元用于偿还应履行的债务,后又另行汇款30万元至法院账户用于偿还剩余债务。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履行完毕大部分债务,依法应从轻处罚,法院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针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特别是存在恶意减损责任财产、隐蔽转移财产、有意逃避规避、高消费等拒执行为的被执行人,法院果断启动刑事追责程序。法院立案受理后,及时向被告人陈某某及其家属释明拒执罪的法律后果,以刑罚压力促推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推动8件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法院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案既以刑事追责震慑了“有能力不履行”的失信被执行人,又以缓刑激励其主动履行债务,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更彰显了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为破解“执行难”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路径。

 

案例四

吉某某、吴某侮辱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某日晚,被告人吉某某、吴某因与某被害人存在既往矛盾,被告人吉某某使用抖音账号在被告人吴某的抖音直播间内采取连麦互动等形式,编造虚假隐私信息对被害人进行公然侮辱,贬低被害人人格,引发大量网民围观并发表低俗侮辱性评论。被害人不堪受辱,服用老鼠药企图自杀,后及时送医救治未危及生命。案件审理中,被害人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人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吴某公然侮辱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侮辱罪,遂以侮辱罪判处吉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吴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依法判令吉某某、吴某共同赔偿被害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人民币2.5万余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法院依法严惩网络暴力、保护公民人格权的典型案例。网络暴力因传播快、影响广,易造成被害人“社会性死亡”甚至自杀等严重后果。本案中,对被告人吉某某、吴某在直播中编造虚假隐私信息、煽动网民辱骂他人的“按键伤人”行为,法院以侮辱罪追究刑事责任,明确自由表达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本案的审理,明确了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任何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本案对于规范网络行为、净化网络环境、保护公民人格权具有重要的警示教育意义。

 

案例五

冀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月至2024年2月间,被告人冀某、李某等13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获取多家头部电商平台加密保护的用户姓名、手机号码、收货地址等个人信息,形成集技术破解、内部勾结、多层转售为一体的犯罪链条。该犯罪团伙组建工作室并开发或购买专门软件,通过破解加密数据或利用物流系统内部权限违规查询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通过朱某某、马某某等“中间商”层层加价出售给平台商家,用于违规引流、推广营销。全案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074万余元,被告人实际获利达573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13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退赃情况等量刑情节,依法判处冀某等13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1200余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全链条、精准化打击新型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典型案例。本案犯罪分子利用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形成“解密—销售—使用”黑色产业链,严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扰乱网络市场秩序。本案的审理彰显了司法机关依法严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决心,对强化平台数据安全治理、引导市场主体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增强公众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具有重要示范意义,是筑牢数字经济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司法防线的生动实践。

 

案例六

张某诉某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初,张某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一份医疗险,保险责任包含一般医疗保险金与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2024年底,张某因乳腺肿瘤住院,进行了乳房切除手术及假体置入手术,部分医疗费用由张某以现金支付。2024年底,某保险公司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认定包括人工乳房植入体、乳房再造术等费用“不合理”,并以此为由拒绝赔付。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因治疗乳腺肿瘤所实施的乳房切除后的同期重建手术,是治疗乳腺肿瘤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非单纯的美容项目,所产生的费用应属合理且必要的手术费用。而且乳房重建不仅有助于患者恢复身体的外观,更能在很大程度上减轻患者心理创伤,对于乳腺肿瘤患者的身体恢复和心理健康都有重要作用。法院遂判令某保险公司对张某主张的上述相关手术费用及治疗费用予以理赔。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法院依法保护保险消费者尤其是女性被保险人健康权益的典型案例。法院通过对格式条款“有利解释原则”的严格适用及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审查,否定了因保险人未尽提示义务而主张的免责条款效力,防止保险公司滥用条款架空保障目的,维护了保险消费者的合理期待。本案的审理,矫正了部分保险合同中双方地位失衡的状况,明确了重大疾病治疗中“功能重建类手术”的保障范围,彰显了司法对女性健康权、人格尊严的实质保护,为保险行业规范理赔标准提供了指引。

 

案例七

某光电科技公司诉某公用事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某公用事业公司系国有全资子公司,其唯一股东为A公司,A公司的唯一股东是外省某地财政局。2019年3月,某光电科技公司承接某公用事业公司路灯亮化工程项目,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某公用事业公司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货款,最后一期付款期限为合同质保期满后,同时约定需在财政局财政资金到某公用事业公司账户后,依据对方提供的票据支付货款。案涉项目完工后,双方经结算确认货款数额,在项目已届质保期情况下,某公用事业公司以未收到财政资金、项目货款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拒绝支付剩余168万余元货款。某光电科技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该剩余货款。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用事业公司付款履行期应视为已届至,遂判令其向某光电科技公司支付案涉剩余货款。一审宣判后,某公用事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争议条款实际上是某公用事业公司借助优势地位对付款义务之履行期限的补充约定,某公用事业公司的付款义务是确定的,故应当将争议条款认定为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因此,在某公用事业公司自始承担支付案涉货款义务,且双方已经明确约定货款分期支付时间节点的情况下,案涉货款已届履行期。二审法院遂依法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保障中小民营企业应收账款权利、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法院准确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精神实质,依法审查买卖合同条款双方当事人真实意图,审慎认定案涉争议条款性质,结合法律规定和合同体系解释方法,依法认定某公用事业公司系利用优势地位转嫁应承担的到期账款支付义务,有违公平竞争原则。本案裁判依法保障了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为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生动的司法实践样本。

 

案例八

万某诉扬州某公司、杭州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万某利用人工智能软件生成蛇形玩偶图片后制成实物进行销售,并于2024年6月24日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后万某发现某旗舰店在电商平台上销售形象类似的玩偶,万某进行购买公证。公证书显示,某旗舰店的经营主体为杭州某公司,玩偶制造商为扬州某公司。万某认为未经授权进行销售的行为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万某利用人工智能软件生成的图片及玩偶不构成作品,故判决驳回万某全部诉讼请求。万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万某利用人工智能软件进行创作的过程中,输入的提示词过于简单,图片生成依赖AI的随机性,玩偶制作仅为对平面图片的简单复制,均未体现独创性智力劳动与编排,图片与玩偶均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二审法院遂依法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合法界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保护边界、保障公众充分接触和利用人工智能成果的典型案例。人工智能技术广泛应用大幅降低了创作技术门槛,让“人人皆可成为文化产品输出者”变为现实,但人工智能发展的核心目标,是让科技进步的红利惠及每一位社会成员,而非成为垄断文化生产、挤压创作空间的工具。本案中,法院从著作权法的基本规定出发,重申了著作权法的保护边界,只有证明凝结了使用者的独立思想、创造性修改等智力投入,并使成果体现其独特表达的人工智能生成物才有可能构成作品,并获得著作权法保护。本案的裁判既鼓励了科技与创作的良性融合,又防止权利滥用挤压公众创作空间,为AI文创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司法裁判指引。

 

案例九

某工贸公司系列执行案件

 

(一)基本案情

某工贸公司是一家常年从事混凝土预制构件制造和仓储物流的小微民营企业。2020年起,该公司受企业承包经营纠纷和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经营情况持续下滑、债务缠身。2025年初,法院陆续收到多起以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经审核,债务高达450万余元,同时存在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


(二)裁判结果

2025年5月,法院约谈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及申请执行人代表,引入执行管理人机制,并指定公职管理人担任本案的执行管理人。执行管理人通过动态监管企业账户,协调债权人组织召开会议等方式,提出和解方案。经过多轮商谈、协调,最终促使各方达成和解方案:在保障企业维持码头必要经营开支的前提下,将核心资产产生的持续收益优先用于清偿债务。公司的所有执行案件在引入执行管理人机制后均取得突破性进展,其中2件执行完毕,6件达成切实可行的分期履行协议,已执行到位180万余元,涉劳动者权益的案件全部执行到位。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推动执破衔接、借助社会力量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典型案例,为探索、建立执行管理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实践基础。本案中,法院充分发挥执行管理人在协助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资产、监管被执行人经营、组织居中协调等方面的优势,给暂时陷入困境、具有挽救可能的企业继续经营的机会。本案突破传统执行程序中以结果为导向的司法理念,兼顾公平与效率,在最大限度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为涉诉困境企业提供“浴火重生”的机会。

 

案例十

某医疗器械公司诉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监局)查明,某医疗器械公司将其购进的“蚊不叮体表给药器”“穴位压力刺激贴”销售给某医药公司,两款产品实物与经备案的产品信息表、包装标签等内容不符。市监局认为某医疗器械公司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存在经营不符合备案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但考虑该公司如实陈述、产品风险性低、危害后果较小等情节,依法从轻作出罚款决定,并没收涉案产品及违法所得。某医疗器械公司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某医疗器械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医疗器械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负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法定义务,应当对购进医疗器械的实物进行实质性查验,确保其与备案技术要求等内容相符。本案中,某医疗器械公司未履行查验义务,违法事实清楚,且市监局已充分考虑从轻情节,被诉决定量罚适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依法监督并支持行政机关履职,保障医疗器械市场秩序和公众用械安全的典型案例。法院裁判明确将进货查验义务界定为对产品实物与备案信息进行实质性核对的法定义务,强化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责任意识,有助于杜绝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流入市场。同时,秉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法院在认定执法机关对从轻情节已予充分考虑的基础上,依法支持被诉决定,有效平衡了公共健康利益与企业合法权益。案件处理对督促医疗器械行业落实主体责任、净化市场环境具有示范意义。

 


记者:黄静 葛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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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