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社会力量,维护法律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现公开悬赏征集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王明友,男,1975年10月20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819751020XXXX,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丁沟镇黄花村。
被执行人:宦智华,男,1966年8月27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819660827XXXX,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丁沟镇丁西村。
二、执行依据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24)苏1012民初5107号民事调解书
三、执行案号
(2025)苏1012执361号
四、执行标的
205120元及相应利息
五、悬赏条件
从即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明友、宦智华尚未被本院掌握的财产线索,真实、准确并保证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愿意给付执行到位款项的10%作为悬赏金。两人以上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平均分配。悬赏金由本院监督交付。
六、举报方式
有关人员可以携带有效证件于工作日期间前往江都法院向执行法官当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也可以采取电话或者邮寄书面材料等方式与执行法官沟通。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本院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514-86999324、86999325(法定工作日)
邮寄地址:扬州市江都区文昌东路1380号,邮编:225200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1.经查证,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属实的;
2.经查证,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系本院已经查实掌握的;
3.经查证,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具有不具备处置条件的情形,最终无法成功处置的;
4.经查证,其他不能获得悬赏奖励的情形。
本悬赏令,解释权归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所有。
特此公告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2025年8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