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一消费者报警,某夫妻网店销售的“减肥神器”里竟含非法药品成分!

2025-07-31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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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夏季,很多爱美人士都在寻求减肥瘦身良方,与此同时,有些不法分子也瞄准“商机”将“黑手”伸进了减肥消费领域。扬州经开区法院日前审结一起妨害药品管理案件,一家夫妻店经销一款所谓“减肥神器”,被查出含有非法药品成分。最终,他们将面临什么惩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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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市民张女士向公安机关报警,称自己从某网店渠道购买了一款名叫“液态减重王”的减肥药品,商家宣称减肥效果立竿见影,可在使用后出现了明显不适。经开区法院刑庭法官吴江:


“其使用后发现出现了失眠、呕吐、恶心等不良反应,怀疑其中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成分,所以报案到了公安机关。”


经鉴定,张女士所购买的“液态减重王”注射药剂中含有一种名为司美格鲁肽的化学成分,主要用于糖尿病的治疗。


“人体在摄入司美格鲁肽后会产生饱腹感,甚至恶心、呕吐等厌食症状,从而达到抑制食欲,降低血糖的效能。不少不良商家通过司美格鲁肽制作所谓减肥药,以达到谋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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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逐层线索排查,警方确认“液态减重王”的销售来源是江西男子吴某,很快将其抓获到案。原来,吴某是经人介绍得知“液态减重王”有利可图,就联系广东上家开始进货,并在他和妻子经营的微信店铺销售,期间他还发展了不少下线,从中谋取暴利。


“公安机关顺藤摸瓜发现,这些下线都以美容美甲店为主,供给这些下线售卖‘液态减重王’8000多只,销售额达100多万元,谋利50余万元。”


据吴某交代,‘液态减重王’实际是由小作坊配置,属于“三无产品,他是以几十元价格购买,进而加价以100至200元不等价格销售给下线,到消费者手中就变成了几百、上千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


“我国刑法第142条之一规定,违反药品管理法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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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6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到六个月不等刑罚,部分适用缓刑,并处25万元至1万5千元不等罚金。同时,吴某等人被判决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公益赔偿金64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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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记者/季海波
来源:
编辑:严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