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母亲诉刘鑫案”进展:刘鑫不服一审判决,已提出上诉

2022-01-24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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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4日,刘暖曦(原名刘鑫)代理律师胡贵云告诉记者刘暖曦已经提出上诉。


1月19日,江歌母亲江秋莲在个人微博发布视频称,她接受“诉刘暖曦(原名刘鑫)生命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结果,决定不上诉。同日,刘鑫的一审代理律师胡贵云向记者表示,当时当事人刘暖曦尚未作出是否上诉的决定。


媒体此前报道,2022年1月10日上午,江歌母亲江秋莲诉刘暖曦(原名刘鑫)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山东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刘暖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法院审理认为,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对于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险,没有如实向江歌进行告知和提醒,在面临陈世峰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之时,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将江歌阻挡在自己居所门外被杀害,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司法裁判应当守护社会道德底线,弘扬美德义行,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基于民法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社会交往中,引入侵害危险、维持危险状态的人,负有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防止他人受到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形成救助关系的情况下,施救者对被救助者具有合理的信赖,被救助者对于施救者负有更高的诚实告知和善意提醒的注意义务。


根据判决书,如不服判决,可以再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城阳区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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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鑫律师称刘鑫被江歌妈妈误解#2022年1月24日,上诉期限的最后一天,刘鑫的代理律师胡贵云以邮寄的方式,向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以及认定的这些细节,刘鑫完全没法接受,也无法理解一审法院在缺乏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为何会得出这样一份与客观事实并不相符的认定。她现在整个人状态非常不好。”胡贵云说。#刘鑫不接受一审判决结果#


对于“锁门”的认定,胡贵云表示,“将门锁闭”是刘鑫作为刑事案件证人与被告人陈世峰之间存有重大争议的焦点,陈世峰为了脱罪,才做出了“刘鑫将门锁闭”的供述,但是这一供述未被日本法院生效判决采信,而且根据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江歌与刘鑫返回公寓,刘鑫因为例假弄脏了裤子,先行进入房间换裤子,这期间,她们没有见到陈世峰,更不可能有争执,何谈刘鑫“先行入室并将门锁闭”。事实上,在换裤子期间,刘鑫听到疑似江歌短促的惊叫声,立刻来到门口打开公寓门查看,但是门推开了大概二十公分后,很快就被很大的外力推回来关上了,再也打不开,刘鑫才急忙找手机报了警。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经过,看似合理且有一定的逻辑,但却忽略或者错误认定了许多关键细节,从而使这个拼凑的事发经过看起来一切就似刘鑫满怀心机一步步使江歌遭遇死亡,这对刘鑫是非常不公平的,也非常不尊重事实。我们将选择合适的时机,公布上诉状全部内容以及相关的证据。”胡贵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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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澎湃新闻
编辑:万园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