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2020-02-13 16:12
订阅
已订

微信图片_20180515141459.jpg


根据国家、省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为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坚决防止疫情在扬州传播和扩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0年1月10日后,从武汉来扬州、去过武汉以及途经武汉来扬州的所有人员,应当主动到社区或居委会进行登记,并进行体温检测。未发热的,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医学观察不少于14天;有发热、呼吸道感染症状的,佩戴口罩到医院发热门诊就诊,症状严重的拨打120由救护车转运到医院发热门诊诊治。


二、在全市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等交通场所和各类商业综合体、酒店、影院、宾馆、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安装人体表面温度快速筛查仪或配备手持式测温仪,并确保做到进场人员逐一检测。对体温异常人员做到早筛查、早发现、早处置。广大市民在公共场所活动时应佩戴口罩。


三、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扬州各旅行社和酒店对武汉旅客取消行程、退订酒店的,应做好全额退款服务。不再接待武汉赴扬州旅游团队和散客。


四、按照“非必须,不举办”的原则减少和取消公众聚集性活动,能不举办的一律取消。


五、武汉来扬州人员和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个人防护,主动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隔离观察和追踪排查工作;对刻意隐瞒、拒不配合造成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各企事业单位要自行先行排查,发现情况须及时报告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广大市民应不信谣、不传谣,主动向卫生健康部门和社区或居委会反映疑似病源,主动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七、对本通告有关内容如有疑问,请拨打12345电话进行咨询。



扬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月23日


微信图片_20200109105001.jpg


记者:
来源:
编辑:罗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