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你我他!打击欺诈骗保,举报最高奖励10万!

2019-04-11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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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扬州市医保基金监管,坚决打击欺诈骗保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良好氛围,今天(4月11日)下午,全市“打击欺诈骗保 维护基金安全”广场宣传活动在印象汇举行。扬州市医保局局长赵国祥及局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出席本次活动。


(扬州市医保局局长赵国祥)


“打击欺诈骗保 维护基金安全”集中宣传月是国家和省医保局统一部署的重点任务,本次活动也是扬州市医保局新组建以来举办的首个广场宣传活动。局长赵国祥希望各地医保部门和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本次主题宣传月活动,主动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大保障人员和经费投入,开展多种形式、具有针对性、富有成效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医疗保障政策法规和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违法行为的重大意义、重要举措和工作成果,迅速形成维护基金安全的舆论宣传氛围;同时,要及时受理群众举报线索,扎实开展监督检查,强化“两定”机构协议管理,依法查办各类欺诈骗保和医保违规案件,主动加强内控机制建设,规范医保基金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坚决堵塞风险漏洞。活动中,扬州市医保局向社会发布《扬州市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办法提到,举报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根据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扬州市医保局副局长李晓钟)


办法指出四类20种欺诈骗保行为,其中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挂名住院、定点零售药店盗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非医疗物品、参保人员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等行为均构成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办法提到,如果举报人所举报的欺诈骗保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且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掌握,经查证属实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或因举报避免医疗保障基金损失,将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资金原则上应当采取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



奖励标准怎么算?

    

第一档,对举报查实欺诈骗保金额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按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5%计算奖励金额;第二档,对举报查实欺诈骗保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15万元以下(不含15万元)的,按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4%计算奖励金额;第三档,对举报查实欺诈骗保金额在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的,按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3%计算奖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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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举报人可实名举报,也可匿名举报。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举报电话:扬州市医保局—80303020、扬州市社保中心—80978632、宝应县医保局—88200176、高邮市医保局—84696010、仪征市医保局—83418695。


遇到哪些情况可举报?


(一)涉及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2.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

3.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

4.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的;

5.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6.挂名住院的;

7.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8.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二)涉及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盗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的;

2.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3.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4.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的;

5.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三)涉及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伪造假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2.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的;

3.非法使用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的;

4.涉及参保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四)涉及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手续的;

2.违反规定支付医疗保障费用的;

3.涉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五)其他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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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编辑:彭祝艳